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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CPA会计教材第24章“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第498页勘误,欢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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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9 22:40: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例24-8的账务处理应为:
......
(4)调整所得税费用: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0 000
  贷:所得税费用                 50 000

(5)调整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5 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5 000

(6)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55 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55 000
*注155 000=1 200 000-1 000 000-60 000+15 000

(7)调整盈余公积:
借:盈余公积                  15 5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05 000×10%)15 500

欢迎有不同意见者参与讨论!

[ 本帖最后由 跬步千里 于 2008-8-9 22:45 编辑 ]
发表于 2008-11-22 19:05:49 | 显示全部楼层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0 000
  贷:所得税费用                 50 000

楼主的这种做法是不对的。

首先,因为已经汇算清缴完毕,上年多缴的所得税不可以直接减少当年的应交所得税;
此外,上年发生的销售退回怎么会影响本年的所得税费用?肯定得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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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22 21:03:0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knight_w 于 2008-11-22 19:05 发表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0 000
  贷:所得税费用                 50 000

楼主的这种做法是不对的。

首先,因为已经汇算清缴完毕,上年多缴的所得税不可以直接减少 ...


终于有人探讨这些细小的问题了!首先感谢knight_w的答复

两点意见:
1、请查CPA教材第498页第9行:“...但按照税法规定在此期间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缴所得税,应作为本年的纳税调整事项。”
2、请查阅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编写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一书第459页第4行,同一案例,与本人处理方法一样。

个人意见:CPA教材有误,财政部比注协更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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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2 21:52:0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把书看得这么细,佩服。

但我仍认为CPA教材是对的。

从整个业务的处理来看,收入和成本的调整均使用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没理由所得税费用直接调整当年发生额。

在编制报表时,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业务是要据以调整上年可比报表的,因此如果直接调当年所得税费用会影响这个项目的前后期的可比性。从会计理论上来说是不应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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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2 22:05:48 | 显示全部楼层
(4)调整所得税费用: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0 000
  贷:所得税费用                 50 000
这一步我曾看见过3个版本。

张志凤和这个做法也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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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22 22:17:37 | 显示全部楼层
CPA教材认为有必要区分“汇算清缴”之前还是之后,并在例24-7中举例“汇算清缴之前”,在例24-8中举例“汇算清缴之后”,如果要体现CPA教材第498页第9行:“...但按照税法规定在此期间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缴所得税,应作为本年的纳税调整事项。”这段话的精神的话,即应将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冲减当年应交所得税视为当年事项,而不再是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事项了。
所以,我认为财政部是对的,也许CPA教材的编者也和你所持观点一样吧。

[ 本帖最后由 跬步千里 于 2008-11-22 22:1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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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2 23:03:4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区分汇算清缴前后的目的在于是不是可调整“应交税金”。

作为本年的纳税调整事项,那是肯定的,因为上年已经汇算清缴,已不可能调整上年的应交税金。

根据目前税务局的做法,所得税按季预缴,你必须按当期的利润总额计提每季度的应交所得税,通常不进行纳税调整,所以我理解是不能直接冲减当期应交税金的,只有先记入递延所得税资产。到年底结账时,方可将递延所得税资产冲销,冲减应交税金。

至于调整当期“所得税费用”是根本没道理的,怎么也想不出与当年的所得税费用有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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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22 23:19:50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这样的话,这笔分录在例24-7和例24-8中就是一模一样的呢,那为什么还要区分“汇算清缴”前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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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2 23:40:3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一样啊,一个调整应交税金, 减少当前的纳税义务;一个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未来的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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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22 23:47:42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财政部讲解中的解释:
无论是否汇算清缴,肯定是要调整“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的,因此,在例24-7和例24-8中,借方均是“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至于是在汇算清缴之前,还是之后,主要区别就在于贷方该是“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还是“所得税费用”,两个例题的主要区别是:汇算清缴之前,就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汇算清缴之后,就计入当期所得税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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