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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真题分析] 关于取消保代制度的可行性问题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7-10 15:26: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保代制度我觉得整体来看,到现阶段为止,他的弊端日益凸显,大家觉得未来短期内证监会有没有可能取消保代考试和保代制度呢?
发表于 2011-7-10 15:42:0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执着八月 于 2011-7-10 15:43 编辑

不管是“你觉得”,还是要“他觉得”,还是谁觉得,
只要党国觉得有必要就有必要!
楼上的,你想多了,
用赵本山的搭档的话说,你属于吃包撑着找难受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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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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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0 17:01:10 | 显示全部楼层
保健制度已经写进证券法了,你说短期内会取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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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10 22:14:52 | 显示全部楼层
会不会成为第二个从业资格考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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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5 15:45:12 | 显示全部楼层
保健制度写进证券法了,但是保荐代表人没有写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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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5 15:46:1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一条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保荐人的资格及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证券法》里没有在任何地方提及保荐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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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5 15:50:47 | 显示全部楼层
网上报名时间从2011年7月25日起至8月3日止。

本次考试不收取报名费,报名费将在保荐人考试项目经国家有关部门立项后再行收取

各证券公司应在8月4日前将单位报名汇总表加盖公章后邮寄至中国证券业协会执业标准工作委员会(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座二层,邮编100033)。

咨询电话: 010-66575956  

技术支持: 021-61651128

特此公告。







中国证券业协会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这考试还没有立项呢,是不是属于非法考试呀?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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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5 16:01:03 | 显示全部楼层
2011年度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公告


受中国证监会的委托,中国证券业协会将于2011年8月举办2011年度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现将有关报名事项公告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内容

本次考试定于8月28日进行,在北京、上海、深圳三个城市设置考场。考生可选择以上任一城市参加考试。考场详细地址将在准考证中明示。

考试科目为证券知识综合考试、投资银行业务专业考试两科。每科考试时间为180分钟。每科总分100分,考试合格线为总分120分,单科不低于50分。

本次考试采取闭卷机考形式,题目均为客观题。

考试大纲见协会网站(www.sac.net.cn)。

考试合格者应当参加中国证券业协会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组织的有关年度业务培训。考试合格且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人员,可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保荐代表人资格。

    二、报名

本次考试报名工作采用由证券公司统一通过协会网站报名的方式。报名人员截至7月31日时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在证券公司从事证券发行承销、收购兼并、固定收益等投资银行相关业务的正式工作人员;2、从事证券发行承销、收购兼并、固定收益等投资银行相关业务两年以上(包括在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发行承销、收购兼并、固定收益等投资银行相关业务的经历)。以上时间的认定,以被正式聘用时间为准,非正式聘用的工作,如兼职、实习等均不予计算;3、已取得证券从业资格(即通过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基础科目及至少一门专业科目的人员)。

各证券公司应按照报名条件组织本公司员工报名考试。证券公司应对报名人员是否符合报考条件进行实质审查。如报名人员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其考试成绩无效;同时,我会将提请证监会对相关证券公司进行责任追究。

网上报名时间从2011年7月25日起至8月3日止。

本次考试不收取报名费,报名费将在保荐人考试项目经国家有关部门立项后再行收取。

各证券公司应在8月4日前将单位报名汇总表加盖公章后邮寄至中国证券业协会执业标准工作委员会(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座二层,邮编100033)。

咨询电话: 010-66575956  

技术支持: 021-61651128

特此公告。







中国证券业协会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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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5 16:43:5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zguoqing 于 2011-7-25 16:56 编辑
wangkahu 发表于 2011-7-25 15:46
第十一条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 ...


税务总局很恶心,在无法律授权的情况下自己发明了一个叫注册税务师的考试和职业,把注会的有饭碗都抢了。而且严厉禁止注会涉税业务,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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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6 19:41:59 | 显示全部楼层
让大家 都 有饭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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