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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关于国企领导人(党员)在民企任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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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1 10:42: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背景
B公司为国有控股公司(80%国资),全部现金出资,相当于一个资金池,主营业务为创业投资。

A公司现为民营企业。受B公司的委托,寻找可投资的标的,上报B公司决策。B公司仅委托A公司管理。

B公司的股东C公司(国有企业,B公司的相对控股股东),下一步有可能成为A公司的股东。目前A公司实际出资为注册资本的30%。A公司未来有可能成为C公司参股子公司或孙公司。

A公司董事长为C公司主要领导人(党员,处级以上),A公司其余员工曾在C公司工作。

二、问题

C公司主要领导人在A、B公司的的筹建、运行都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C公司主要领导人能否合法、合规持有A公司部分股份? 能否提供具体的操作程序?

目前主要受制于《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这一条是否真正适用?)

非常感谢!













发表于 2011-7-11 16:28:23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规定: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得在职工或其他非国有投资者投资的非国有企业兼职;已经兼职的,自本意见印发后6个月内辞去所兼任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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