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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涉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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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9 17:40: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教高手:
1,财税〔2015〕116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这里的资本公积指的是所有资本公积吗?包括资本溢价吗?
2,“国税发〔1997〕198号”失效了吗?该文件中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该文规定资本公积转增不征收个税。


最佳答案
2016-2-11 00:24:32
老问题了,这个已经问题有定论了:
1.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溢价(资本溢价=股本溢价)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在其项下设置资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明细科目。
2.资本公积指所有的资本公积。
3.国税发〔1997〕198号未失效,请是注意“股份制"企业(已经是股份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个人股东不缴纳所得税。财税〔2015〕116号规定的是公积金转增股本“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的优惠政策。“应当”缴纳,大多指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公司时,两个不矛盾。

本帖被以下淘专辑推荐: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6-2-10 11:34:0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里的资本公积指的是所有资本公积吗?包括资本溢价吗?

答:不是所有资本公积,除股本溢价外,包括资本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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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6-2-10 11:36:24 | 显示全部楼层
2,“国税发〔1997〕198号”失效了吗?该文件中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该文规定资本公积转增不征收个税。

对于是个文件后面又出台一个补充文件说明资本公积那些是免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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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2-10 13:04:41 | 显示全部楼层
hjacc 发表于 2016-2-10 11:34
。”这里的资本公积指的是所有资本公积吗?包括资本溢价吗?

答:不是所有资本公积,除股本溢价外,包括资本 ...

“除股本溢价外,包括资本溢价”,请问资本溢价和股本溢价有什么区别呢?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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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11 00:24:3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楼为最佳答案   
老问题了,这个已经问题有定论了:
1.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溢价(资本溢价=股本溢价)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在其项下设置资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明细科目。
2.资本公积指所有的资本公积。
3.国税发〔1997〕198号未失效,请是注意“股份制"企业(已经是股份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个人股东不缴纳所得税。财税〔2015〕116号规定的是公积金转增股本“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的优惠政策。“应当”缴纳,大多指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公司时,两个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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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2-11 15: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大状 发表于 2016-2-11 00:24
老问题了,这个已经问题有定论了:
1.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溢价(资本溢价=股本溢价)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 ...

这个的确是老问题了,呵呵。主要还是因为税收法规杂乱无章,常常困扰大家。
1,资本溢价=股本溢价,应该就是一个概念。只是上面一个同学的回答让我困惑了一下下~
2,“资本公积指所有的资本公积。”这个单从财税[2015]116号文的字面来看的确是这样,但是,觉得单单文义解释是不够的。包括股本溢价转增股本也要缴税,有些不合理。
最近看了微博上一篇金杜律师写的《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尘埃落定之后的再落定》,觉得挺有道理的。文章里分析,股本溢价这部分属于股东初始投资成本的一部分,并非公司对股东以“现金或其他形式的分配”,即并非股东的“所得”。既然不是“所得”,为何要征所得税?相比之下,国税发〔1997〕198号的规定比较合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觉得“财税[2015]116号文和国税发〔1997〕198号”区别并不在于股份制还是“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制”。从财税[2015]116号文的内容看,主要是从以下三种不同征税对象的角度,而非公司形式的角度,予以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
1)上市公司和新三板挂牌公司“,which”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分期纳税政策”,即持股期限超过1年,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为0。
2)未上市且未在新三板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这部分企业要按20%税率缴纳,但是可以享受分期缴纳的政策。
3)不属于上述两种类型的其他企业,不仅要缴纳,而且无法享受分期缴纳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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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17 12:13:14 | 显示全部楼层
后边解释出来了,资本公积转增中规定了哪些要缴纳,哪些不用缴纳,如果形成主体变更,也是要缴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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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2-17 22:16:05 | 显示全部楼层
sasasa196300 发表于 2016-2-17 12:13
后边解释出来了,资本公积转增中规定了哪些要缴纳,哪些不用缴纳,如果形成主体变更,也是要缴纳的。

是什么解释呢?可以把文件名贴出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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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18 09:13:48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结合1998国税函289号文件的解释看,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作为转增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关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等不能转增,其他老制度下形成的资本公积或者捐赠等,则需要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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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18 09:51:25 | 显示全部楼层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个税缴纳问题,相关的税务部门确实发布了一系列的文件,但是还是截止目前仍未形成统一的做法,各地的税务部门大部分都认为所有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均需纳税(仅除股份公司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不缴),他们这么想自然是想多收钱,而企业、券商、律师基本都认为不仅股份公司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无需缴纳个税,有限责任公司中用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亦应不纳个税,但是谁又能和税务部门争辩呢,现在的状态便是他们想收就收,留给他们的权力太大。

点评

是这样子的,行政权力太大  发表于 2016-2-18 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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