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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业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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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17 23:09: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某境内自然人A、B在香港设立了C公司,A、B分别为C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对C公司实施全面的控制,后来C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了D外商独资企业,请问,该种情形下,能否将C认定为居民企业?D向C分配利润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咨询了几个人,得到了答复不太一样。

谢谢各位。
发表于 2008-8-18 00:09:49 | 显示全部楼层
按10号文及相关税务规定; 若 A 及 B 为中国国籍人士; 且没有境外居留权或外国护照, 其D 外商公司( 若母公司C是 BVI 注册, 但在香港注册则按 CEPA 规定),  

则C认定为居民企业. D向C分配利润需要缴纳所得税. 特别是 C 为免税区, 如 B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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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18 08:21:1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答复可能有误,请看一看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居民企业的认定,以及利润分配的规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上述表示已经与旧所得税法完全不同!

据我所知,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如何界定?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有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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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0 00:18:28 | 显示全部楼层
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 即 境内(如北京地区)管理机构控制 BVI 或香港注册公司。其实际控制人未有外国身份, 且未能充非证明其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外常设运作.   则.......

C认定为居民企业. D向C分配利润需要缴纳所得税. 特别是 C 为免税区, 如 BVI

有关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的界定. 请参考新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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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8-20 22:03:2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 zhangweian 的帖子

恩,好,谢谢您及3楼的回复。另外,如果认定为居民企业的话,依据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的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的规定,则能否推导出D向C分配的利润也作为免税收入呢?因为他们均为居民企业啊。

财务方面实在是很薄弱,谢谢各位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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