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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A股、B股)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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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3 17:17: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项目信息
    1.项目名称:公司公开发行股票(A股、B股)核准
    2.项目编码:44028
    3.子项名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核准
    二、设定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证券法》第十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证券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核准股票发行申请。核准程序应当公开,依法接受监督。
    三、受理机构
    中国证监会办公厅
    四、审核机构
    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
    五、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时限
    3个月(证监会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八、申请条件
    1.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1)第八十八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2)第八十九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3)第一百二十七条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4)第一百二十八条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5)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一)新股种类及数额;(二)新股发行价格;(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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