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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预案公告前能否变更拟收购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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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3 21:24: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停牌时间较长,公司在停牌公告及投资者说明会上已说明拟收购对象,现公司拟将收购对象由两家变更为一家(预计收购金额将变更为此前的50%),是否可行,需要履行什么决策程序吗。
多谢。
最佳答案
2016-3-4 08:16:12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拟对交易对象、交易标的等作出变更,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
(具体请参见“上市部关于重大资产重组问题的其它重要问答”之四“上市公司拟对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中的交易对象、交易标的等作出变更的,通常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因此,如已经披露预案(一董),作出上述改变属于重组方案重大调整,需要重新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
如仅公告,预案未披露,个人认为不需要重新履行审议程序(或最多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
同时,应咨询交易所专管员关于涉及到的信息披露方面是否另有要求。
发表于 2016-3-4 08:16:1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楼为最佳答案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拟对交易对象、交易标的等作出变更,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
(具体请参见“上市部关于重大资产重组问题的其它重要问答”之四“上市公司拟对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中的交易对象、交易标的等作出变更的,通常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因此,如已经披露预案(一董),作出上述改变属于重组方案重大调整,需要重新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
如仅公告,预案未披露,个人认为不需要重新履行审议程序(或最多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
同时,应咨询交易所专管员关于涉及到的信息披露方面是否另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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