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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钨高新的定向发行锁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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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5 12:12: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天公告的*ST中钨定向发行购买资产方案,董事会确定了湖南湘投、株洲国投、株洲高科、千金药业和大鹏创投作为定向发行对象,锁定期十二个月。

而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做好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有关注意事项的函》(发行监管函[2007]194号),第一条第(二),“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至少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中钨这几个发行对象在董事会决议中已经确定,但仅有12个月锁定期,是否违反了194号文?
 楼主| 发表于 2008-8-25 13:12:26 | 显示全部楼层
印象里有个什么不到10%就不受限制的规定,记不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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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5 13:57:15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07917,证监发行字[2007] 302号)


第九条
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第十条
发行对象属于本细则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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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5 14:15: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较《关于上市公司做好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有关注意事项的函》颁布时间较晚,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应当适用前者,因此,中钨高新定向增发锁定期的规定未违背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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