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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150204112111

证券法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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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9 09:45:4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愚见:如果股东超过200人以上,首先没法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人数不能超过50人,且一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也不能成立股份公司公开发行,因为根据证券法规定定向增发超过200人,则属于公开发行,需要证监会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所以对于这样的案例,一般情况是要吧原始股东通过股权转让等形式将股东减少到200人以下,如果想先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再整体变更公开发行,则需要将股东减少到50人以下,当前最好不要出现职工持股会,工会持股会的情况,因为证监会已经规定上述社会团体法人不能作为公开发行股票股份公司的发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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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9 10:16:19 | 显示全部楼层
发企业债券,要到发改委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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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9 11:01:59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实行间接控股,首先成立几个有限公司,再以有限公司为基础,股份公司想有限公司定向募集,这样的话就可以将股东人数控制在200人以下了,不知此种方式可行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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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9 11:25:34 | 显示全部楼层
觉得楼上的方法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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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8-29 11:53:56 | 显示全部楼层
先成立几个公司是可以解决股东人数限制问题,但就是步骤太多,还要增加很多管理成本,容易发生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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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9 13:45:34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在200多人中选两三个人做名义股东(即其他股东将以委托借款的形式给名义股东用于成立股份公司)成立两个股份公司,作为拟上市公司的发起人,然后其他股东将在原公司的股权转移到新成立的股份公司,股份公司获得的款项用于偿还其他股东的借款,致使发起人减少到法律规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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