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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某人

[其它] 股权转让应缴个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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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8 09:39:08 | 显示全部楼层
1.        个人股权转让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为股权转让收入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

2.        自然人转让股权,转让价格不得明显偏低,即不得低于持股份额对应的净资产额,否则将被税务机关调整计税基础。但是三种情况除外(1)被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亏损;(2)亲属直接股权转让;(3)由于国家政策的股权转让。  (国税函【2010】27号文)

3.        婆婆和儿媳是否为亲属呢?
亲属根据有无血缘关系分为血亲和姻亲,但是婚姻法中没有对姻亲做出规定。
继承法中有一条是对姻亲关系的调整,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但这一条并不是对姻亲关系的确认,而是对特定情形下姻亲之间的权利义务的调整。
不得由此得出姻亲即我国法律意义上的亲属的结论。

4.        因此,严格意义上讲婆婆儿媳之间低价股权转让是要进行纳税调整的,调整成公允价格后由转让方就其所得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税。





补充内容 (2011-11-16 16:12):
纠错:国税函【2010】27号文中对于价格明显偏低的情况应为(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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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1-11-9 11:10: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感觉有较大沟通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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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8 10:40: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亲属,可平价转让不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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