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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4726|回复: 11

[其它] 维格娜丝2009年的股份支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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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1 
发表于 2011-7-15 09:34: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9年12月对包括原股东在内的29名公司员工进行股权激励,以1元/股价格增资1605万注册资本。2010年1月的股权转让价格为4元/股。公司在计算2009年股份支付的时候原股东进行增资的部分怎么不算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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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2 +15 收起 理由
lxy43480209 + 5 我昨天看了它的招股书,看管理费用,已经算.
草木灰 + 10 股份支付的监管,执行起来也是“实质重于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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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6 09:43:2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股东就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增资应该不属于股份支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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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6 10:04:48 | 显示全部楼层
股份支付的规定针对的是员工和高管,实际控制人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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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6 13:40:5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啦啦啦 的帖子

我做过股权激励项目的,我见过不少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也是股权激励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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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7 20:28:5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zhuanghxshrek 的帖子

能不能给点案例?感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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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8 11:46:01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实际控制人部分不算,对员工的部分还是算了的1500多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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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8 18:24:41 | 显示全部楼层
实际控制人是两个自然人,个人认为肯定应该算股权激励对象。看了招股书,该公司2009年净利润扣除1500多万股份支付费用后为1900多万,要是再把两名实际控制人也算,直接就亏损了。现有的这个方案也是不得已而为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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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9 09:55:1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cocozhao2009 的帖子

实际控制人同时还是公司高管(总经理、副总经理)。按照股份支付定义中公司为获取员工和其他方服务而授予的权益工具,应该理所当然要计算这块费用吧。感觉确实像下下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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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9 17:44:2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柔弱雪 的帖子

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不得成为激励对象。除非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且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股权激励备忘录1写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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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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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2 18:54:25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它的招股书,2009年增资1605万前,只有两名股东,也就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夫妇。增资后引入了其他职工股东。本次增资实际控制人夫妇新出资1075.1万元,其他新入股东出资529.9万元。
招股书披露2009 年度公司向激励对象实施股权激励产生管理费用1,589.70 万
元。每股的公允价值为4 元,定价依据为2010 年1 月实际控制人将股权转让给公司职工的价格。
据此,推断出其确认的管理费用计算应该是:其他股东增资金额乘以入股差价=529.9*(4-1)=1,589.70 。也就是说,并未对原两名股东的平价增资算作股份支付。
我是这样理解:把维格娜丝的股份支付看成两步,第一步是原股东同比以一元增资,肯定不是股份支付。第二步,原股东以一元低价转让给新进职工股东,构成股份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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