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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居民企业重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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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3 16:43: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居民企业重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税收优惠
                                                                                                            齐精智律师
       居民企业在兼并重组中常常会出现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情况,其中会涉及企业所得税、契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等多项税种,现总结税收优惠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

      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非货币性资产的定义。

      按财税[2014]116号文件的规定:“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如果正面举例,应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以及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

       2、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环节分解。

      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投资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所以我们讨论的所得就是转让所得,与平时出售是一样的道理,销售得到是债权或是货币,投资得到是股权,都是收到了相应的对价。

      3、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的有条件限制。

      按公告2015年第33号的规定:居民企业(投资企业)必须是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需要是居民企业(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限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或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由此得出:能享受优惠的投资模式只能为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投资到居民企业。

       4、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的确认。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需要经评估确认公允价值(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这里要注意,评价价值与投资作价有区别也有关联。评价价值是缴税的依据,投资作价是股东约定的投入资本的价格(也可以理解为股东投资成本)。以上两者金额一致或差不多,税务风险较小。如差额较大(评估价值大于投资作价,反之不能成立),那么投资成本、投入资产的计税基础确认在实际操作时有一定的难度,因为根据文件的内容合理推定是评价价值与投资作价是一致的。

       5、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计入。

       正确运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这个优惠政策是选择的,不是必须的。比如说,有可弥补亏损与优惠金额年限的合理对比,举一简单例子:假设公司2016年对外投资产生所得100万(无其他利润),2011年、2012年可弥补亏损分别为50万、50万,2013-2015年也为亏损,那么很明显选择分两年均匀计入所得税最佳。

      6、投资企业持有的股权必须保持5年。

      投资企业持有的股权必须保持5年,否则在转让或回收所在年度将剩余递延所得一次转入收入。这里讲的意思是不符合条件后被动式的转收入,但没有讲明是否允许主动放弃递延。被投资企业接收的资产如果处置,文件中没有限制,应可以自由处理。

      7、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竞合。

      符合财税〔2014〕116号文件规定的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同时又符合(财税〔2009〕59号)、(财税〔2014〕109号)等文件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可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理解为高配版重组,限制条件较多,操作复杂。文件明确,开始可以商量选择特殊重组或五年递延优惠,但一但开始后不能再选择(以申报及备案为准)。这里应看到,如果是一般性企业重组的话,那么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优惠政策,应是可以并存的。

        8、非货币性资产中的“常规性资产”可设计其他税种。

      非货币性资产中的“常规性资产”,包括:存货、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无形资产。如果选择5年递延性优惠政策。那么应可能涉及增值税(应区分新货旧货、新机器旧机器的税率)、土地增值税(财税[2015]5号,房地产开发企业类不免,其余企业免征。),房屋建筑物及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应免征营业税(国税函发〔1997〕490号),契税(财税[2015]37号,属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的“资产划转”免除,其余类型不免)。

       9、非货币性资产中的“特殊性资产”。

      非货币性资产中的“特殊性资产”,包括:子公司股权、自身的股权。企业股权对外投资,转换为企业重组中形式为:以控股子公司的股权作为股权支付形式、被收购企业股权、被合并企业的股权。如果符合特殊性重组的话,那么很明显递延效果较好,如果符合一般性重组的话,结合本文件规定分五年递延也是合算的。

      10、法律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

       二、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

      1、企业改制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 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 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事业单位改制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公司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公司分立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5、企业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 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 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6、资产划转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7、债权转股权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8、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

  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9、公司股权(股份)转让

  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三、土地增值税。

     《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

      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2、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3、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4、 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5、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四、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一条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可见,投资者以无形资产和房屋等不动产进行投资,不征营业税的前提条件是投资方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

     综上,居民企业在重组并购中对外非货币性投资所涉及的税收均有优惠,但应注意特殊适用条件。

            齐精智,金融经济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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