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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壳上市时的税务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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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5 12:28: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股东A 拟以持有的a公司股份,借壳上市。
壳公司大股东,全部以发行新股的方式向  A 购买其持有的a公司50%以上股权。

这样算符合特殊重组的59号文要求吗?
——“收购方向被收购公司的股东购买股权,超过其持有被收购公司股权50%,且以收购方持有的股权向支付交易金额85%以上。“
所以,我认为,应该是算特殊重组了。

1、到底算不算?
2、如果算的话,是属于递延纳税。那么意思是说,A出售a的这一行为递延到,下一次上市公司出售该股权时,再由上市公司作为纳税主体确定利得缴纳所得税是吗?
3、也就是这次大股东A出售a时,因为是按照账面价值算计税基础,所以就不要纳税了是吗?

发表于 2016-3-25 15:51:57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意见:
1、算特殊性税务处理,但是如果是借壳的话,应该是壳公司发行股份,而不是壳公司大股东发行股份。
2、递延纳税就是到处置时候再缴纳,本次重组暂时不缴纳。
3、计税基础按账面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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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liamhuzx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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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8 13:44:1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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