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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拟上市公司股东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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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8 23:23: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有限合伙企业(风投)作为拟上市公司的发起人,持有5%以上的股份,在起草招股书时,需要逐级披露追溯至最终的自然人吗?有类似过会案例可供参考吗?请指教!
发表于 2011-7-27 18:19:0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law12580 的帖子

江西博雅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7月19号(首发)获通过。
总经理廖昕晰等14人成立“盛阳投资(有限合伙)”持股。作为“博雅生物”的管理层且是“盛阳投资”的合伙人有:
徐建新(董事长)
范一沁(董事、董秘)
廖昕晰(总经理)
梁小明(副总经理)
段红专(副总经理)
陈海燕(财务部经理)
   虽然此案例系高管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持股上市公司,但是其操作程序以及相关问题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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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7 18:27:36 | 显示全部楼层
向上披露一级就可以了,参考大富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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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8 09:22:1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law12580 的帖子

现在都要披露到底层了,不排除之前存在个别例外,也是经历了一个过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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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28 21:30:4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willgong 的帖子

请问会里有什么新的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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