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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发布《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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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5 11:05: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五、修改了首次公开发行中有关持股人的股份流通限制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36个月内,经交易所同意,可以在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或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法人中转让所持股份。为适应全流通市场发展的需要,对于在发行人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前十二个月内以增资扩股方式认购股份的持有人,要求其承诺不予转让的期限由36个月缩短至12个月。
各位兄弟,点样理解“为适应全流通市场发展的需要,对于在发行人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前十二个月内以增资扩股方式认购股份的持有人,要求其承诺不予转让的期限由36个月缩短至12个月。”
不知道时间点如何划分。是针对所有,还是未刊登招股说明书的?有没有在相关系统工作的兄弟,给个解释,操作细则不知什么时候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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