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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2193|回复: 6

[疑问求答] 中外合资企业税收补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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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0 15:02: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外合资企业由于中方增资导致外方投资比例低于25%,企业是否需要补缴以前年度享受的税收优惠,有没有相关规定?
发表于 2011-7-20 18:16:21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8]23号
  三、关于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8年后条件发生变化的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每年对这类企业进行汇算清缴时,应对其经营业务内容和经营期限等变化情况进行审核。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10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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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20 20:18:35 | 显示全部楼层
规定中提到的是“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并没有说外方投资比例发生变化,应该不适用这条规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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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0 20:40:08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
五、合并、分立、股权重组后的企业,其内外资股权比例不符合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规定比例的,除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以外,不再继续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的所得税法律、法规,而应按照内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法律、法规进行税务处理。同时,对重组前的企业根据税法第八条规定已享受的定期减免税,应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一)凡重组前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持有的股权,在企业重组业务中没有退出,而是已并入或分入合并、分立后的企业或者保留在股权重组后的企业的,不论重组前的企业经营期长短,均不适用税法第八条关于补缴已免征、减征的税款的规定。
(二)凡重组前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在企业重组业务中,将其待有的股权退出或转让给国内投资者的,重组前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适用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规定年限的,应依照税法第八条的规定,补缴已兔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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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0 23:17:09 | 显示全部楼层
股权比例低于25%,仍然是外商投资企业,不需要补税。
不过还是希望做过外资股份企业项目的人现身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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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1 00:14:45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4楼的观点,谢谢列示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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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21 19:44:59 | 显示全部楼层
4楼的规定出自国税发[1997]71号文,国税总局网站上的答疑中提到2008年后该规定已经无效,可是又没有列出新的适用法规,不知道这条规定还能否适用。
详细如下: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 ... 37351/10388021.html
公司上市后外资部分被摊薄,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发布日期】: 2010年11月17日

  问题内容:
  公司上市前外资部分占26%,享受外商投资企业过渡期“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公司上市以后外资部分被摊薄,占总额的20%,因外资持股比例降到了25%以下,不能再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问题:1、关于这种情况是否需要补缴以前税收优惠减免的那一部分税款? 2、国税发[1997]71中有内容涉及此种情况,该文件是否失效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该企业应补缴此前年度其已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
  二、国税发[1997]71号文件已于2008年1月1日停止执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1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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