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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A
B C D 解析: 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 第七条 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A可以) (二)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B可以) (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以股票市价为基准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 (一)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C可以) (二)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三)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时,应当确定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行权价格不应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 (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 (D不是期权,价格也可以。另外根据《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2、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增量,即通过定向增发方式取得股票,其实质属于定向发行,则参照现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有关定向增发的定价原则和锁定期要求确定价格和锁定期,同时考虑股权激励的激励效应。 (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50%; (2)自股票授予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激励对象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自股票授予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若低于上述标准,则需由公司在股权激励草案中充分分析和披露其对股东权益的摊薄影响,我部提交重组审核委员会讨论决定。)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三、合理控制股权激励收益水平,实行股权激励收益与业绩指标增长挂钩浮动 ……(二)对行权有效期内股票价格偏高,致使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的实际行权收益超出计划核定的预期收益水平的上市公司,根据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和股票价格增长情况合理控制股权激励实际收益水平。即在行权有效期内,激励对象股权激励收益占本期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授予时薪酬总水平(含股权激励收益,下同)的最高比重,境内上市公司及境外H股公司原则上不得超过40%,境外红筹股公司原则上不得超过50%。股权激励实际收益超出上述比重的,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不再行使或将行权收益上交公司。(8/(10+8)>40%,E错)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 四、行权安排问题 股权激励计划中不得设置上市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等情况下激励对象可以加速行权或提前解锁的条款。 这个文件在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后出的,所以F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