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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控制下,企业重组方案优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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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5 12:06: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若干自然人实际控制公司A和B,目前想在A和B之间建立母子关系,实现B控股A公司。
目前方案有2个:
1、股东找一笔过桥资金,用货币对B进行增资。然后B公司用增资的钱以A公司净资产为作价依据从自然人股东手里收购A公司股权。股东收到钱后还了过桥资金。
2、自然人直接以A公司股权对B公司增资。但是A公司有土地和房产,如果以非货币性资金出资,需要进行评估且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如果按照公允价值,则自然人需要缴纳巨额个税,如果不按照公允价值,则作价公允性将来在挂牌时会受诟病。
我比较倾向方案1,新三板中也有若干例子,但是同事问我:依据的什么?我蒙圈了。
求教各位大拿:
1、综合考虑股东税负和将来挂牌的风险(如作价公允性受质疑等)后,哪个方案比较好?
2、方案1是否可行,是否有具体依据?
3、是否有其他更好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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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6-4-15 16:33:57 | 显示全部楼层
方案一也有作价公允性问题,只是发生在法人之间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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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6 14:57:59 | 显示全部楼层
采用方案2吧。现金交易必然要交税。股权增资形式可以纳税递延。至于其中的土地房产问题,一般在股权转让时不需要交税,除非股权转让价格就接近于房地产价格,那样税务局会认定为你们以股权形式转让房地产。
具体可以私聊QQ:248557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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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6-5-3 16:12:10 | 显示全部楼层
果断采用方案二。原因:1. 方案一项下,涉及现金支付股权转让款,股权出让方必然缴税(当然,是在有溢价的情况下,但如果A企业没亏损,以净资产转让肯定有溢价);2. 方案二项下,出让方没有收取现金,纳税可以递延;3. 方案二项下,A企业的土地房屋不涉及过户,本来就在A企业名下,A企业成了B企业的子公司,该土地房屋不用过户到B企业(除非A企业为房地产企业,拿到土地后投资额不足原定投资额的25%,以出让A企业股权的方式变相出让土地,否则不必缴土地增值税等资产转让所涉税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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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6-5-3 16:31:35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方案二项下,纳税可以递延的规定,可参照:《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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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2 09:35:2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如果A,B股权结构完全一致,可以考虑B零对价受让A的100%股权。合并前后,所有股东在A,B的股东权益未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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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6 12:30:36 | 显示全部楼层
方案二应该也使用59号文吧,咨询税务局应该可以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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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发表于 2016-5-24 09:34:10 | 显示全部楼层
raise_20002000 发表于 2016-5-12 09:35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如果A,B股权结构完全一致,可以考虑B零对价受让A的100%股权。合并前后,所有股东在A, ...

这个方案很奇特,同一控制下合并,用零对价将A变为B的全资子公司,大概操作程序和依据是什么,有没有相关案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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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31 15:40:34 | 显示全部楼层
方案二比较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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