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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真题分析] 2007年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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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8 18:58: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A公司的大股东K隐瞒其是C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使得A董事会同意对C提供担保,M是A公司的小股东。最后A因该担保而破产,问
A、        K是否要对A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B、        K是否要对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C、        K是否要对M承担赔偿责任
D、        M是否以其出资为限对A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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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8 19:26:0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炳炳 于 2011-7-28 19:27 编辑

A K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C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D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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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8 19:43:46 | 显示全部楼层
07年原题?不是去年的原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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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8 19:55:09 | 显示全部楼层
连带责任的说法从何而来啊?
我理解是:
K和M都应该以出资额为限对A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同时K还应该对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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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28 22:36:0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兄弟公司法还需精读
BCD,我觉得K并不是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不对公司债务负连带责任。

点评

根据本题,不能认同K应赔偿M的损失,K并未对M造成直接损失,M因公司破产有间接损失。K对公司造成直接损失,赔偿公司损失即可,M作为公司股东也间接受偿了。  发表于 2011-7-30 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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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28 22:36:3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2010年考题,我写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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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8 23:14:18 | 显示全部楼层
K的行为主要是对公司及其他股东构成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对债权人利益构成损害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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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30 21:36:33 | 显示全部楼层
A应该不选,从网上找了一些解释,供大家参考!
(一)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要件
  (1)须股东滥用股东有限责任。
  (2)须其目的在于逃避债务。
  (3)须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4)必须公司陷于破产,即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
(二)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具体情形主要有:
  (1)出资不足
  所谓出资不足是指公司股东为公司所出的资本额与公司所经营的业务所需要的资产相比严重不足,从而导致公司无法用其资产为其经营业务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此时公司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的股东对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财产混合
  如果公司的资产与其股东的个人财产没有或者没有足够认真地进行分离,那么股东就必须以其个人财产来承担责任。仅仅不能确定个别资产的归属,或者股东仅仅挪用了可以确定的个别的公司资产,都并不足以构成财产混合。它更应该是指:由于薄记不清,已经根本无法清楚地判定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之间的界限,因此不可能审查公司是否遵守了有关资本维持原则的规定。
  (3)业务与组织机构混同
  此种情形主要适用于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关系上,一个母公司设立一个全资子公司,但是母公司的组织机构与子公司的组织机构是重合的,而且母公司的业务和子公司的业务也不区别。一般而言,母公司和子公司业务混同,母公司会利用子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将债务交由子公司承担但是把利益却收归母公司,最终使子公司归于破产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在比较法上一般会将此种倾向的存在作为否认子公司法人人格的法定情形之一。
  (4)股东对公司的不正当控制
  现代公司实行所有与管理相分离的原则,正是这一原则使得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责任。但是若公司的控制股东对于公司的经营进行不正当的控制,从而使董事会成为了傀儡,并且因为该不正当控制导致公司严重亏损,无法清偿债务的,该控制股东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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