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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hinacpazhang

[其它] 改制中税务问题自行整理汇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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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5 09:59:46 | 显示全部楼层
多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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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5 10:06:5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总结的很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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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5 10:16:5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madaniu 的帖子

“重点是加强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份)的税源管理”,强调的是评估增值后的对外投资,相当于转让部分的税款,个人认为评估增值转增注册资本应该不缴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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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5 10:19:26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教楼主一个问题,关于评估增值部分,房产税的缴纳基数如何确定,如果是将房产计入投资性房地产科目呢,计税基数是什么呢,多谢不吝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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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5 10:48:35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分享自己的总结,实用性很强。进步源于不断总结,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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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15 13:09:4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mushan84 的帖子

这个问题向来是有争议的,再加之各地方对企业上市的支持力度不统一,所以实务中也是各种情况都有。
比如江苏:《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发〔1999〕087号)规定:“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对资产进行重新评估并调整房产 原值的,不论是否按新调整的房产原值提取折旧,均应按调整后的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而目前我们在实务中操作的一般都是遵循如下原则:看当地税务部门是否有规定,如有,按规定;如无,则看评估增值是否调账,如果调账,则按调整后的金额缴纳房产税,如果不调,则计税基础不变。


对于计入投资性房地产的,还是从租计征

点评

认同  发表于 2013-7-12 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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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8 17:00:12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你太牛了,感谢感谢!内牛满面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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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4 15:00:13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帖,多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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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4 16:52:35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将企业所得税后的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符合税法规定的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条件,法人股东可享受免税,同时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除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外,其余的是不是应该是纳企业所得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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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25 00:01:2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jakechongsun 的帖子

企业股东不需要,如果是自然人就需要交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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