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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hinacpazhang

[其它] 改制中税务问题自行整理汇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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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1 21:13:31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好,学习了,感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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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 19:46:57 | 显示全部楼层
果然是好贴,众人拾柴火焰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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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 20:54:42 | 显示全部楼层
      大赞版主努力,但文中二、公司吸收、合并过程中的税收处理、税收优惠、免税条件、非股权支付额的概念中(二)增值税的处理(三)营业税的处理(四)契税的处理。所引述的税收文件目前均全部失效。税收政策变化大,要及时更新以免误导他人,具体文件如下: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产权转让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鞍山钢铁集团转让部分资产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3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化集团销售实业有限公司转让成品油管道项目部产权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16号)同时废止。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直播卫星有限公司转让全部产权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50号)同时废止。
                                                       《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内容与废止前无多大差别)
        财税 [2012]4号中规定“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22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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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3-5-6 14:00:52 | 显示全部楼层
总结的很全面,学习了受益匪浅!!谢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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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9 17:39:48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已经被废止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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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1 14:58:56 | 显示全部楼层
总结的非常不错啊  谢谢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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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8 11:55:36 | 显示全部楼层
  写的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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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0 20:52: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 的总结 更不错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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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0 19:12:36 | 显示全部楼层

膜拜楼主!!!!!!!!!!五体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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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8 21:33:45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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