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因标的股票除权、除息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行权价格或股票期权数量的,可以按照股票期权计划规定的原则和方式进行调整。
上市公司依据前款调整行权价格或股票期权数量的,应当由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或者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
为确保股权激励计划备案工作的严肃性,股权激励计划备案过程中,上市公司不可随意提出修改权益价格或激励方式。上市公司如拟修改权益价格或激励方式,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撤销原股权激励计划的决议,同时上市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终止原股权激励计划备案的申请。 问题一:要调整行权价格是否一定要先撤回,再重新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规定第十八条
根据公平市场价原则,确定股权的授予价格(行权价格)。 (一)上市公司股权的授予价格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 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时,应当确定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行权价格不应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 (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 问题二:如果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给的是限售股的话是否其授予价格不低于草案公布前的1个交易和30个交易日收盘价?这样的话授予价格会否太高 没有人要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