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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是否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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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 20:42: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早先的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里面包含了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

但是根据新的税法(CPA教材)的相关内容,只提及了内资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已经不再适用此优惠政策,有什么文件证明吗?
发表于 2011-8-2 15:42:0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来是有外商投资企业,但是原来的税收优惠是2001-2010年的,2011年是否还有西部大开发的15%的优惠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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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 16:59:22 | 显示全部楼层
西部大开发到2010年12月就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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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5 14:07:46 | 显示全部楼层
已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三部委下发税收优惠政策 进一步支持西部大开发
2011年08月04日16:38一财网田力我要评论(1) 字号:T|T
  第一财讯:财政部网站8月4日发布通知称,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税总局7月27日下发西部地区税收优惠政策,以进一步支持西部大开发。

  通知指出,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同时,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该类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通知明确,对西部地区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三部委明确该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通知中所称的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

  通知并指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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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5 19:29:1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悠悠 的帖子

这里的两免三减半 是15%/2 还是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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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5 19:39:30 | 显示全部楼层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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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5 19:59:5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princeG 的帖子

依据?

是不是所有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免二减三的时候的减三都是在15%的基础上减三   


我跟我同事讨论的时候说    实务中按照国家税务局的文件  是不会出现7.5%这个税率的    倒是有一些地方是按照15%去减半的   应该是不符合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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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5 20:07: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考试就这么做吧,当年CPA税法考试就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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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5 20:56:54 | 显示全部楼层
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执行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居民企业选择适用税率及减半征税的具体界定问题
  (一)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处于《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二)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三)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高新技术企业减低税率优惠属于变更适用条件的延续政策而未列入过渡政策,因此,凡居民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准2007年度及以前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或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2008年及以后年度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自2008年起不得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不适用《国务院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过渡税率,而应自2008年度起适用25%的法定税率。
  二、关于居民企业总分机构的过渡期税率执行问题
  居民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准2007年度以前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49号)规定,其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分支机构可以单独享受所得税减低税率优惠的,仍可继续单独适用减低税率优惠过渡政策;优惠过渡期结束后,统一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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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6 11:24:5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svensson 的帖子

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其他各类情形的定期减免税,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所以西部大开发的企业,又是做公共交通的应该用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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