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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两个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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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5 19:12: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高手帮忙解答:

第六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一)
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这里的处于持续状态如何理解,其他条件里没涉及到处于“持续状态”的问题


      第83条, 一致行动人的认定 中

(十)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十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如果上市公司董监高持有本公司股票,就将其与被收购方认为是一致行动人,这么理解是不是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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