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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1587|回复: 9

[疑问求答] 股权激励是否可以设置加速行权条款?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8-7 22:46: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股权激励备忘录三号》中:
 四、行权安排问题
  股权激励计划中不得设置上市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等情况下激励对象可以加速行权或提前解锁的条款。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中:
第二十九条
股权激励计划应就公司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以及激励对象辞职、调动、被解雇、退休、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事项发生时的股权处理依法作出行权加速、终止等相应规定。

一个说不得设置加速行权条款,一个说应作出相关规定。

到底哪个是正确的?还是我理解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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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7 23:07:11 | 显示全部楼层
制定规则的人估计都没搞清楚。

例如股东大会出席人员问题、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签字问题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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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7 23:10:0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理解是:前者为可提前行权;后者是关于达到某个条件要作为加速行权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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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8 22:48:1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理解《备忘录三号》在后,应该以三号备忘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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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8 23:35:0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国有的就适用可以的,非国有的就适用不可以的,这规定制定的,一片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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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8 23:38:57 | 显示全部楼层
国资委批了,但证监会没批,还是没法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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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9 11:33:02 | 显示全部楼层
从控制权稳定的角度出发,从证监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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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9 14:57:1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pierro 的帖子


出席人员有什么矛盾的文吗?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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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0 16:44:2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marquislove 于 2011-8-10 16:49 编辑

回复 武裆大弟子 的帖子
2008年末出的《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已经删除了【2006】175号文件中有关“国有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应就公司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加速行权的规定。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国资发分配〔2008171
四、进一步强化股权激励计划的管理,科学规范实施股权激励
  
 (二)严格股权激励对象范围,规范股权激励对象离职、退休等行为的处理方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重点应是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骨干,不得随意扩大范围。未在上市公司任职、不属于上市公司的人员(包括控股股东公司的员工)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境内、境外上市公司监事不得成为股权激励的对象。
  股权激励对象正常调动、退休、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授予的股权当年已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可行使的部分可在离职之日起的半年内行使,尚未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不再行使。股权激励对象辞职、被解雇时,尚未行使的股权不再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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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2 16:34:5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鸟问题我也很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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