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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比例配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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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7 00:15: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的,当发行价格以上的有效申购总量大于网下配售数量时,应当对发行价格以上的全部有效申购进行同比例配售。
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以下简称增发)或者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主承销商可以对参与网下配售的机构投资者进行分类,对不同类别的机构投资者设定不同的配售比例,对同一类别的机构投资者应当按相同的比例进行配售。
增发采用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的,一定要采用同比例配售吗?
发表于 2008-9-17 13:36:4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则上还是要按“一定类别”进行同比例配售,否则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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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4 20:44:29 | 显示全部楼层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第二条   发行人在境内发行股票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统称证券)、证券公司在境内承销证券,以及投资者认购境内发行的证券,适用本办法。
       说明办法适用于首发、增发
第五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通过向特定机构投资者(以下称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明确首发应询价。从字面意思理解来看,增发也可询价。
第二十九  条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的,当发行价格以上的有效申购总量大于网下配售数量时,应当对发行价格以上的全部有效申购进行同比例配售。
    初步询价后定价发行的,当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大于网下配售数量时,应当对全部有效申购进行同比例配售。
       说明累计投标询价,必须同比例配售。此处及以前条文并未指出,该条适用于首发还是增发。因此,我认为可以适用于增发。
第三十五条  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以下简称增发)或者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主承销商可以对参与网下配售的机构投资者进行分类,对不同类别的机构投资者设定不同的配售比例,对同一类别的机构投资者应当按相同的比例进行配售。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明确机构投资者的分类标准。
    此处明确增发可以按“一定类别”进行同比例配售,先分类,同一类别内同比例配售,不同类别之间配售比例可以不同呢。但是也只是“可以”。同时,该条未指出定价方式。
    问题来了,如果增发也是累计投标询价,那么是否可以按“一定类别”进行同比例配售呢,不同类别之间配售比例是否可以不同呢?
    我的初步意见是,增发如果采用累计投标询价,所有投资者的网下配售比例也必须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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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5 09:12:1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 gsmerzhao 的帖子

累计投标询价,未必意味着配售比例相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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