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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马上上演

股权回购是否可以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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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6 08:37:14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对赌协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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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4 13:29:01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公司从股东手里回购股份相当于公司净资产的减少,随意回购,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所以公司法是原则禁止,允许例外。例外就是《公司法》14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所以股权激励是允许做股份回购的,但是也要符合公司法143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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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6 22:04:04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是新投资者进入公司时考虑退出问题,建议不要用公司回购的方式,而由原股东承诺受让。这样既可以避免回购的麻烦,又能满足新进入投资者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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