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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证监会函《关于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减持行为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8-17 13:26: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问哪位大侠有题述文件,网上搜索不到,多谢!
 楼主| 发表于 2011-8-19 13:14:19 | 显示全部楼层
唉,很神秘的文件啊,没有人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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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9 13:43:0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的文件名不知从何而来,貌似证监会没有出过这样的文啊?
下附《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供参考。

证监会公告[2008]15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


为规范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转让行为,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现予公告,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日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
为规范和指导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转让行为,现对上市公司存量股份的转让提出以下意见:
一、本意见中的存量股份,是指已经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在沪深主板上市的公司有限售期规定的股份,以及新老划断后在沪深主板上市的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转让存量股份应当满足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对特定股东持股期限的规定和信息披露的要求,遵守出让方自身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转让需要获得相关部门或者内部权力机构批准的,应当履行相应的批准程序。
三、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四、解除限售存量股份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的,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则。
五、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该公司的年报、半年报公告前30日内不得转让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六、本次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后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股份出让方和受让方应当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规定。
七、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制定相应的操作规则,监控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出售股份的行为,规范大宗交易系统的转让规定。
八、持有或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九、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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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9 14:06:29 | 显示全部楼层
证监会2008年4月出了《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后,接着5月份上交所就出了《关于督促上市公司股东认真执行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规定的通知》、深交所就出了《关于做好客户解除限售股份减持行为规范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没有楼主所述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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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9 14: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操作过大非的大宗交易,没见过楼主所的文件,难道你说的这个,是证监会给证监局的内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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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19 15:07:04 | 显示全部楼层
深交所网站上就能找到:http://www.szse.cn/main/investor/fwrx/39746147.shtml
所持限售股获得的红股,在减持时是否也会受到百分之一的限制?
2011-8-10  
答:根据证监会函《关于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减持行为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解释:第一:因送股、转股等孳生的股份不属于存量股份;第二,同一账户同时有存量股份和非存量股份的,适用非存量股份优先减持原则。如投资者所持因限售获得的红股,在减持时可不受百分之一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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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9 16:21:1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恐如五楼所说,系内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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