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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关于评估基准日至实际收购日的利润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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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0 08:47: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1年保代培训第一期,再融资审核中关于资产评估定价合理性的讲解中:
6)评估基准日至实际收购日利润归属原则的合理性(收益现值法期间的收益不能归出售方)

请问为什么不能归出售方呢?如果评估基准日至实际收购日的亏损归属可以归出售方吗?
发表于 2011-8-20 09:11:35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情况下:

因为在拟购买资产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作价的情况下,由于评估机构对拟购买资产未来收入、费用作了定量分析估算,且在对评估标的进行折现时已经进了拟购买资产的价值中。

这种情况下再发生亏损的可能是微乎其微的。即使发生了亏损,由于在作价时已经考虑了预测的盈利,出售方补足也是无可厚非。理论上讲,证监会还会要求补亏后根据未达到的盈利部分缩股。。

实务中还有一个问题要注意,如果发行股份购买的是国资资产,则在处置评估期间损益时要先按国资委的那套来,盈利和亏损都由出售方承担,方便国资委审批。待证监会反馈出来后,再改为盈利归上市公司,亏损由出售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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