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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保荐人能否作为股票质押式回购的质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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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7 09: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查询了相关法规,没找到有关禁止的条款。
不知道同为上市保荐人和质权人是否会涉及利益输送?
有找到一个案例,欧菲光和广发证券,但是广发证券做的是非公开发行保荐人,不知能否类比?
发表于 2016-4-27 13:56:2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请解释为何一定要保荐机构或保荐人作为质权人?即为质权人应与上市公司有债务关系,解释债务关系的背景很重要。这个可以帮助分析是否有利益输送。如果有利益输送也可以由律师在协议中提出补救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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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7 17:56:21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意见:
1、上市前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最好需要解除。
2、要看下具体情况,券商如果通过资管产品,可能最终的权利人都不是券商自己。
3、如果是自有资金,其他股东考虑下万一对方还不了钱,被执行会不会触及7%这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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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4-28 11:11:37 | 显示全部楼层
maataam 发表于 2016-4-27 13:56
请解释为何一定要保荐机构或保荐人作为质权人?即为质权人应与上市公司有债务关系,解释债务关系的背景很重 ...

上市公司大股东在保荐人处做股票质押式回购,并非基于其他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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