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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代持-公司法解释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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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2 22:09: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保代培训上说“公司法解释3明确代持是合法 的”但是公司法解释三中第25条对有限公司的隐名股东的权利做了规定,并未对股份公司的权利作规定,二十五条如下: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url=]订立合同[/url]
,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url=]公司[/url]
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请教各位,是否可以以此条推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行为呢?,如不可,是否有其他法条说明了“代持是合法的”法律依据呢,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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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3 13:17:58 | 显示全部楼层
代持合法与否,再论。但是代持会产生争议,和权属的不确定性,因此还是要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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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24 11:57:20 | 显示全部楼层
c)        例外情况--国有企业代持安排被认可条件:
①        国资批准,工商局做了代持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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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4 12:43:41 | 显示全部楼层
据该司法解释3来看,似乎法律上已经认可代持行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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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4 12:44:50 | 显示全部楼层
保代培训有讲,公司是可以,但ZJH不同意。必须在报材料前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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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4 14:02: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公司法的司法解释和CSRC的规定还是有一些区别的。

某些行为,比如代持,只是从可能产生纠纷的角度,为了保障投资者的利益,需要进行清理。但是从法律角度并不违法。(虽然很少也会鼓励该等行为)

如果在实践中,双方订立了比较完整的合同,那么这样的纠纷也是可以避免的。

在我看来,法律可能是一个底线,CSRC的要求才是我们需要严格遵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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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4 14:21:1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上的意思.

但楼主问的是,公司法解释三规范了有限公司代持是合法的;
BUT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代持是否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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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ojianren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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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24 15:30:4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圆圆 的帖子

嗯,赞同圆圆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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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4 19:00:2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圆圆 的帖子

应该也是合法的,只是证监会要求的“拟上市公司”(包括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均不能有此类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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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4 21:44:27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解释对于代持只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法》中明确规定,公司向发起人发行的股票不得另立户名或者由代表人姓名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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