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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考知识点] 关于公司合并是否应该通知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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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3 15:45: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请问如果是控股合并,即A收购B的100%股权,B需要通知债权人吗?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1-8-23 16:03:3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个问题,吸收、新设都存在注销问题,所以要通知债权人,唯独控股合并没说,个人认为不需要,合并方及被合并方均存续,只是股东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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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3 16:07:00 | 显示全部楼层
控股合并只是会计意义上合并
不是公司法规范的合并事项

点评

正解!  发表于 2012-6-16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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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3 16:46:18 | 显示全部楼层
合并通知,分立不用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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