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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系统2011年第一次工作会议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8-23 19:46: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参加了今天证券业协会举办的代办系统2011年第一次工作会议,会上邓副会长提出接下来会对主办券商实行分类监管,并称这是本次会议的重点。具体来说,今后将对主办券商(包括已经是和正处于预备阶段的)实行分类并对不同级别的主办券商给予不同的审查通道,鼓励券商自我规范。
    分类的依据主要为:
1.证监会对券商的分类结果
2.代办系统业务部门设置及人员配备
3.推荐挂牌企业及持续服务的质量
4.信息披露督导及交易监控
5.其他
    其中提到了比较大的变化就是,对部门设置以及人员配备上面提出了较为具体且略显严格的条件。
在部分设置上,要求必须是一级部门;人员配备上,要求不少于15人,4名以上注会、2名以上律师;并指定1名以上注会、1名以上律师为专职信息披露督导人员。内核机构上要求,至少10人,其中至少2名以上具有一年以上会计事务所审核工作经验的注会,1名以上律师和1名以上行业分析师,且与主板内核机构不完全一致。

以上是我整理的,欢迎其他朋友补充。相信很快大家都能收到具体的通知!
发表于 2011-8-23 23:10: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landsend 于 2011-8-23 23:16 编辑

关注中。。。。。。
LZ可否分享一下培训的PPT (langly94a@sohu.com),先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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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24 09:36:3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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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我暂时也没有。主办方说会后会将PPT资料发给各位与会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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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4 14:34:48 | 显示全部楼层
同关注,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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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4 15:26:27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持续关注新三版,向楼主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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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5 20:36:39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下楼主,律师、会计师必须全职在券商工作的吗。券商里的CPA(非执业会员)是否文件中提到的C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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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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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5 22:14:19 | 显示全部楼层
  新三板试点扩容方案和配套政策的推出已进入了读秒阶段。据参与该方案起草的一位人士介绍,新三板试点扩容方案及配套政策的框架已经悉数制定完毕,将实行主办券商的分类监管制度,并确定引入做市商制度及降低个人投资者入市交易门槛等措施,有关的信披及审核配套机制也已完善。

  主办券商分类监管
  新三板试点扩容将实行主办券商的分类监管制度,并确定引入做市商制度及降低个人投资者入市交易门槛等措施,这将促使主办券商的阵容分化。据悉,主办券商的分类评级标准为:一是根据主办券商推荐的企业质量,其公司业绩在挂牌后表现、成长性等;二是根据挂牌后企业的信息披露工作是否到位。
  在业内人士看来,评级较高的券商其好处在于承揽项目上具有一定品牌优势,例如评为A级将比评为B级的券商在进行承揽时更有说服力。
  评级优先的主办券商在进行项目审批时或许具备先发优势。"至少对评级较高的主办券商上报的材料更加放心,审核上或许会更快一些。如果评级较差的公司,就会被押后排队。"某大型券商股份代办转让总部总经理表示。
  主办团队须在15人以上
  据悉,主办券商的资质也将进一步限定。"要求开展该项业务的券商股份代办转让团队或限定在15人以上。"据某大型券商负责人表示。
  在业内人士看来,人数限定或许给目前盈利前景并不太好的券商带来一定人力成本压力。"目前,券商该项业务基本处于亏损状态。如果要求在15人以上,那么意味着一年人力成本好几百万,甚至近千万,这是一个不小的压力。"上述某大型券商负责人介绍。
  目前,业内已开展该项业务人员规模较大的是西部证券。据了解,目前该公司该业务团队人员超过80人,并一直在主动做人才输出。
  做市商方案基本确定
  除不会引入直接转板机制外,交易制度的改革尤为值得期待。
  "新三板项目申报创业板时,排队时仍有先发优势。"据消息人士介绍,"现有交易制度还会微调,比如3万股的交易单位拆细,降低交易门槛,吸引个人投资者,其交易门槛也基本定在两年股龄、50万元金融资产。"
  此外,围绕做市商制度,混合模式还是纯粹模式是最值得期待的制度。"纯粹通过券商通道来做的可能性大点,但是监管层仍未完全表态。对券商持有新三板公司股份的比例也没有完全限定。"据上述消息人士介绍。
  已经确定的方案还包括:为同一只股票做市的做市商数量在2家以上,身份需向社会公开;通过双向实时报价的形式向投资者传达估值信息;要求做市商持仓3%至10%,以降低其囤积炒作的可能性;同时要求做市商以自有资金在其报价水平上与任意投资者成交,让其为虚高的报价"埋单"。
  信披及审核配套机制已完善
  此前,业内较为担心主办券商凭借推荐项目优势在新三板公司挂牌后涉嫌内幕交易,最新方案对此做出了一定限定。
  "目前得到的信息是让公司自主先行披露,主办券商再进行审核。"据上述消息人士介绍,"此外针对业务流程的培训和内核,做出了很多细节上的规定,比如强调对会计师的执业经验限定等。"
  此外,新一轮试点方案很有可能将试点范围扩大至全国范围内的高新园区。
黄兆隆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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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25 22:21:3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zguoqing 的帖子

内核组中提到的会计师和律师不要求全职在券商工作,可以从事务所外聘。

点评

外聘要发生费用的,还是内聘的好,我原东家的三板团队都是券商全职的律师和CPA。  发表于 2011-11-3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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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1-8-26 14:49:31 | 显示全部楼层
坐等楼主上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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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7 00:26:08 | 显示全部楼层
good!顶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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