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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考知识点] 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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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3 22:05: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考点一:上市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可免于执行:
(1)为其控股90%以上子公司提供
(2)控股子公司为上市公司控股90%以上子公司提供
(3)控股子公司为其控股90%以上子公司提供
(4)控股子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
考点二:上市公司不得为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子公司等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
考点三:上市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客观不能的,应向上市公司提供股权质押等担保措施。如果其他股东是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该股东应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
考点四: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考点五: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上股东大会审议:
(1)单笔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2)连续十二个月财务资助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3)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过70%
(4)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资助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
考点六:上市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
考点七:独立董事需对资助事项的必要性、公允性、合法合规性以及公司可能存在的风险发表专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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