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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重组属于吸收合并,被合并方的留底税额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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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4 21:44: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biyingjie 于 2011-8-24 22:03 编辑

   按总局公告(2011)13号文件规定,我们被吸收合并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吸收合并后,新公司存货卖出交销项税,但是有很大一部分的进项税在被吸收合并方。被吸收合并方进项税留底,新公司多交增值税。
        被吸收合并方怎么处理这部分进项税呢?

     新郎希努尔招股书提到:根据《资产重组协议》的约定,本次资产收购价格在参照上述资产评估结果的基础上,由协议双方协商确定,最终诸城普兰尼奥以106,088,480.72 元收购了诸城希努尔服饰类产品的全部经营性资产及负债。收购价格高于评估值的主要原因是收购库存商品、原材料、包装物等项目时包含了增值税进项税额。

    也就是说把进项税也一块买了,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是不是和税务局沟通,旧公司的进项税直接在新公司抵扣啊?
有谁知道新郎希努尔是怎么操作的呢?   求高人指点。
发表于 2011-8-25 08:47:11 | 显示全部楼层
从会计角度来看,就是减应交增值税包含在收购对价里面了,在吸并中,一般需要购买的,以实现资产匹配的原则,而且这个对收购方也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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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25 09:46:2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fushengbin 的帖子

那就是和税务局沟通,用老公司的发票抵新公司的增值税了。不知道好不好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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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5 13:10:36 | 显示全部楼层
注销前开销项发票到合并后的公司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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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25 15:17:1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散步的河 的帖子

40多万的进项税,要销项发票要开300多万。新公司收到发票以后,怎么做账务处理呢?要是直接抵扣,不做账务处理不合会计规定。要是做采购处理,那就入存货,这不成了虚假采购了么,存货也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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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5 16:23:59 | 显示全部楼层
嗯。相关规定实在是含混不清,不同地方的税局说法不一样,我已经领教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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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8 13:37:28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高人指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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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8 15:16:51 | 显示全部楼层
吸收合并中被吸收方的税务事项是由存续公司继承的,在办理税务注销后,税务机关会同意由存续公司抵扣的,但是我碰到的是同一家税务主管机构,要是不同地方的不知道会怎样,哪怕是同一个城市不同区得,税源问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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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8 16:12:43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先将这部分存货以账面价值出售给合并方后,再做吸收合并处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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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9 15:55:49 | 显示全部楼层
高手出来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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