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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请教:关于竞争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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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5 16:11: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发出竞争要约的收购人最迟不得晚于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15日发出要约收购的提示性公告”,又规定“出现竞争要约时,发出初始要约的收购人变更收购要约距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不足15日的,应当延长收购期限,延长后的要约期应当不少于15日”。既然发出竞争要约不得不得晚于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15日,又怎么会出现“出现竞争要约时,发出初始要约的收购人变更收购要约距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不足15日”的情况?
发表于 2012-7-29 23:23:45 | 显示全部楼层
同疑惑啊,请高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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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31 17:21:1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理解是,总得给初始要约收购人以变更收购要约时间吧?不然竞争要约人都在初始到期16天前发出公告,让初始要约人措手不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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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31 17:46:52 | 显示全部楼层
弟40条第一款规定,收购要约期限届满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因此,出现竞争要约,收购日是可以在初始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变更要约的。
比如在初次收购要约届满前第16日,出现竞争要约收购者并且公告了竞争要约,原要约人可以在初始要约收购届满日前13天公告变更要约书,并且将要约日期顺延,顺延期间应到是从变更要约收购日起算不少于15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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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31 18:09:15 | 显示全部楼层
变更收购要约初始要约收购 期限届满不足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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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31 19:43:43 | 显示全部楼层
sunshinesaint 发表于 2012-7-31 17:21
我的理解是,总得给初始要约收购人以变更收购要约时间吧?不然竞争要约人都在初始到期16天前发出公告,让初 ...

赞同。当竞争要约出现时,初始要约收购人变更条件与之竞争,这个需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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