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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关于1名独立董事离职,公司独立董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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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7 22:51: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情:

董事会7人,独立董事3人,1名独立董事提出辞职,公司剩余2名独立董事,以及4名非独立董事,是否违反证监会的规定(董事会人数至少包括1/3独立董事要求)?


独立董事离职后,公司剩余2名独立董事,以及4名非独立董事,不违反法律法规,符合法规对董事会人数至少包括1/3独立董事要求。
    经查阅相关法规及案例,发现7人董事会中,即存在独立董事离职补选与不补选的案例,其依据也截然相反。
    案例:
    一、《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辞职及补选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公告 》2015年12月31日的披露:由于吴传斌先生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总人数的三 分之一,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吴传斌先生的辞职将自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填补空 缺后生效。在此之前,吴传斌先生将继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其独立 董事职责。……………… 为保证董事会的正常运行,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 次会议,经审议同意推荐张平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相关 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二、《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告》2015年1月9日的披露:钱明杰先生辞去独立董事职务后,公司董事会董事人数为6人,其中独立董 事人数为2人,满足《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 “《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中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 之一独立董事的要求。钱明杰先生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公 司董事会将尽快提名新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在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选举。


    三、《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告》2013年12月30日的披露:温京辉先生辞去独立董事职务后,公司董事会董事人数为6人,其中独立董 事人数为2名,满足《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 “《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中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 之一独立董事的要求。但根据《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独 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温京辉先生的辞职将导致公司独立董事成 员中会计专业人士的空缺,为此,公司董事会将尽快提名新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在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选举。


    以上案例经查证,在独立董事离职前均为7人董事会,其中4人非独立董事,3人为独立董事。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证监发〔2001〕102号)


   (三)各境内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在二00二年六月三十日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在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四)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本《指导意见》要求的人数时,上市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3.2.11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
事会或者监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监事辞职导致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或者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或者监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出现第一款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二个月内完成补选。
   
    总结:
    经查阅上述规定及案例,我认为在董事人数为7人,其中3名为非独立董事的情况下,除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离职,并导致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的情形外,其他情形的1名独立董事的离职,致使公司董事会董事人数为6人,其中独立董 事人数为2名,并不会使得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无需启动股东大会选举新的独立董事。
     另对于章程规定为7人董事会,但实际为6人的情形,尚未找到相关规定文件,但不违反法律对于最低人数的限制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而本人更倾向于将“董事会成员”理解为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总数,就背景所介绍的案例,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直到补选出新的独立董事;如果辞职的独立董事中唯一具有会计经验的尤其如此。
最佳答案
1 
发表于 2016-5-9 16:53:40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楼主提出的假设条件:董事会7人,独立董事3人,1名独立董事提出辞职,公司剩余2名独立董事,以及4名非独立董事,是否违反证监会的规定(董事会人数至少包括1/3独立董事要求),及是否需要召开股东大会补选董事,需要分情况进行讨论。
(1)如果辞职的独董为非会计专业独董,则其辞职后,董事会中,独董人数未低于1/3,且仍有一名会计专业独董,因此,该独董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之日生效;但是,如该公司的《公司章程》中规定,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则公司需要召开股东大会,增选1名独董,在新的独董就职之前,该公司董事会由6名董事组成; 如果没有明确的董事人数规定,则可以不召开股东大会增选独董;                                                                                                                                        (2)如果如果辞职的独董为会计专业独董,则其辞职后,董事会中,独董人数虽未低于1/3,但无有会计专业独董,因此,该独董的辞职,导致董事会的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新的独董之后,其辞职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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