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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子由

证券法第47条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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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5 15:55: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可以吧。规定多次买卖的截止计算点按最后一次计算,再往后推6各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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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5 23:20:43 | 显示全部楼层
是指的同一股票。
你说的情况我认为不可以,法律之规定了一种排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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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6 00:48:27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论从字面的意思还是从立法的精神来看,都是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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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6 10:11:54 | 显示全部楼层
类似情况,交易所现在有明确的结论,属于短线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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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6 11:29: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6gs 于 2012-4-6 11:30 编辑

个人理解:不可以。因为其是董监高,有内幕交易的嫌疑。试想他可以借一笔钱,在低位时增资;然后马上又高位减持解禁股,减持后所得款用以偿还借款。增资和减持的价差就被赚走了,有利用职务之便套利重大嫌疑,应依证券法归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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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7 23:12:26 | 显示全部楼层
明显违法,构成短线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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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9 09:50:4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可以,个人认为没有限制是同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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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9 12:57:49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从规范的本意和立法精神来看是不能指向同一股票,简单从逻辑上分析,买入后6个月卖出,感觉可以导致混淆,是否卖出的为同一股票;但卖出后6个月又买入的,则从理论上来说,股票卖出后,是无法买入此前卖出的同一股票的;而法律规范这两类行为的精神是一致的,就是要防止高管利用自己的地位和信息优势获利或操纵股价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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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8 10:39: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分是否同一次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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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8 15:20:4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明显钻了法律的空子,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种情形,但是这条法律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内幕交易,俗称“归入权”。李东生在博客上是个道德家,自己做起事情来可真没那么好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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