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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权,国有股权参股企业其他非国有股东增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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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1 11:06: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有股权参股企业其他非国有股东增资需要审计评估评估程序吗?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第六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九)资产涉讼;(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按照上述规定,该情况应该履行评估、备案程序。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七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只有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的公司发生上述法律行为才需要评估。对国有参股公司增资是否履行评估并未有明确的规定。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三条:“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
按照上述规定,该情况无需履行评估、备案程序。


那该如何?

发表于 2016-5-11 22:35:16 | 显示全部楼层
需要评估。
没说不代表不要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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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1 22:38:04 | 显示全部楼层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增资必然导致国有股权比例变动,所以要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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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2 09:27:38 | 显示全部楼层
经验之谈,如果你的项目之前没有做评估备案,现在也无法补充追认,那你可以引用《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三条;如果你的项目现在有这种情况,就做评估备案,别怕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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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26 16:27:37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出资企业和子企业适用,参股企业应该不属于这个范畴,因此,综合国有资产法和国有资产评估暂行办法,都是可以不用评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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