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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真题分析] 求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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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6 10:24: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道历年真题选项,C、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至募集资金到位后30日内,上市公司不得提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这选项以前是对的,但看到后来证监会问答文件

问:上市公司提出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重大事项动议至上述事项实施完毕后30日内可否提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上市公司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至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30 日内,可否进行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

答:为支持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市场做优做强,服务实体经济,上市公司启动及实施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与股权激励计划不相互排斥。

照这看是不是现在30天内可以提出股权激励草案了??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6-5-16 12:45:05 | 显示全部楼层
《备忘录2号》的这个间隔期已经被取代了。
二、股权激励与重大事件间隔期问题
1、上市公司发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期间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毕后30日内,不得推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2、上市公司提出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动议至上述事项实施完毕后30日内,上市公司不得提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增发新股、发行可转债实施完毕指所募集资金已经到位;资产注入实施完毕指相关产权过户手续办理完毕。
3、公司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至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上市公司不得进行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
【已作废。2013-10-18《关于进一步明确股权激励相关政策的问题和解答》,证监会答:为支持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市场做优做强,服务实体经济,上市公司实施发行新股、资产注入和发行可转债与股权激励计划不相互排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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