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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真题分析] 关于合并会计报表一题坑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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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30 15:19: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warcraft 于 2011-8-30 15:22 编辑

以下纳入年末合并会计报表的有?
A\公司子公司申请破产
会计准则是——已宣告破产的子公司。申请破产和宣告破产不是一个概念吧。个人觉得题目没说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就不该选。

--——--还是说我想多了?准则解释是说管理人管理的时候就不应该纳入合并范围,大家觉得呢
发表于 2011-8-30 15:37:27 | 显示全部楼层
同问,考场上我也很纠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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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感觉,一旦申请破产了,15天或者22天后,就进入管理人管理模式,那是否管理权已经不在控股股东手中,不用合并了呢?  发表于 2011-8-30 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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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30 15:37:5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楼主还能记得具体该选项内容吗?因为我记得该选项提及的时间好象是10年5月份(题目问是不是该纳入10年的合并会计报表),之于是申请还是宣告破产不记得了.因为觉得应该是在破产清算组的管理之下了,所以就没有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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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30 16:06:02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破产申请,我纠结了很久,因为是5月,题目也没说清楚是否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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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30 16:20:34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会计讲解中不纳入合并范围的包括宣告清理整顿和宣告破产的子公司,前者由清算组接管,后者由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接管.我个人认为既然申请破产了,就说明开始清理整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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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30 16:40:23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公司法,决议之后15日内必须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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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30 17:13:11 | 显示全部楼层
        对破产宣告作出的依据,在各国破产立法规定上存在申请主义与职权主义的区别。所谓申请主义,是指法院必须依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才能受理破产案件,作出破产宣告,无权在无人申请的情况下,自行受理破产案件,作出破产宣告。所谓职权主义,是指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作出破产宣告,并不以存在当事人的申请为必备条件,只要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依职权受理破产案件,作出破产宣告。

        我国现行《破产法》在破产宣告问题上采取申请主义的原则。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受理破产案件,作出破产宣告。无当事人申请时,人民法院不得自行启动破产程序。有的学者认为,我国现行立法中也采纳了职权主义,表现为法律规定,当债务人在整顿期间进行法律规定的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违法行为时,人民法院一经查明,无须债权人申请,也可裁定终结整顿,宣告债务人破产;整顿期满,债务人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依职权作出破产宣告,等等。此种观点有所不妥。我国《破产法》中规定人民法院可依职权作出破产宣告的上述情况,与职权主义立法原则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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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30 19:51:1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warcraft 的帖子

这个不必讨论太久。

真正的坑在于,那个公司出资,给某个人,由某人控股100%,由某个人经营,但固定给该厮每年200万报酬的,是否需要纳入合并报表。

考前一天,我提醒了同事们,这个案例,就在今年2010年会计准则监管报告里面提及该案例。

需要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点评

我认为申请破产,属于上市公司还能够控制子公司的范畴,因为申请破产离受理还有距离,离宣告更有距离。申请只是说发生了破产的原因就可以申请。  发表于 2012-7-5 23:04
按照2010年会计准则监管报告里面提及案例的案例分析,应该不纳入合并报表吧,这个应该是属于类似的债权债务关系吧。  发表于 2011-9-5 13:46
这个是需要,我也选了,还有个选项是控股60%,但委托给别人管理也要纳入合并。 但纠结的就是第一个,破产这个东西  发表于 2011-8-31 09:48
为啥不用讨论楼主的问题?你选择了哪个?反正错一个全错。 你的问题不难,只要看过那个文件就会。我看过了,也选对了。但没用啊。 关键是楼主的宣告还是申请破产,我网上查了1个多小时,也没看到定论。  发表于 2011-8-30 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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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30 20:01:3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也需要合并么?会计准则不是说侧重于股权而不是协议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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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最近的一个年报要点里,提到业务合并也算合并,也就是可以1分钱不投i,也纳入合并范围  发表于 2011-8-31 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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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30 20:22: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不纳入,一点股权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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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选项,就是从那边改编过来的。  发表于 2011-8-30 20:30
控制,股权是第一判断要素,但不是充分条件,建议你们去读读那个2011会计准则监管报告,就在CSRC首页上。  发表于 2011-8-30 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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