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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1749|回复: 3

[疑问求答] 关于非借壳类重大资产重组需要履行的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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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7 21:19: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构成借壳类的重大资产重组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重组,必须上重组委员会审核。
那不构成借壳的重大资产重组呢?除了企业必须履行的公告义务,还需要履行什么审批手续呢?
看最新的保代培训说是,进一步放宽不构成借壳的重大资产重组,证监会受理后无异议就可以实施了。那言外之意,之前是需要证监会审批的?具体程序是什么呢?
发蒙中……谢谢!
发表于 2016-5-17 21:40:1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章 受理

  第十条 申报材料由办公厅接收后送达上市部,当日完成申报材料核对和签收,指定受理审查人员。

  第十一条 受理审查人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原则上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查、填写受理工作底稿,提出是否受理或补正的建议。补正建议应当一次性提出,经受理处室负责人签批后送交办公厅,由办公厅统一通知申请人。

  申报材料为补正材料的,受理审查人员原则上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建议。

  第十二条 受理处室提出的受理或不予受理建议,经部门负责人签批后送交办公厅,由办公厅统一通知申请人。

第四章 预审

  第十三条 审核小组由三人组成,按照标的资产所属行业试行分行业审核。受理重组申请到召开反馈会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特殊情形除外。初审实行静默期制度,接收申报材料至反馈意见发出之前为静默期,审核人员不得接受申请人来电、来访等任何形式的沟通交流。

  第十四条 反馈会由审核处室负责人主持,审核小组组长、审核人员和复核处室人员参加,讨论初审中关注的主要问题、拟发出的反馈意见、并购重组项目执业质量评价等。

  第十五条 重组事项相关问题存疑、存在投诉举报或媒体质疑的,经反馈会议决定,可请派出机构实地核查。

  实地核查未发现问题的,审核工作按程序推进;实地核查发现问题的,视情况处理。

  第十六条 申请材料存在重大瑕疵的,上市部对该单重组项目的财务顾问执业质量评级为C,并约谈提醒财务顾问。

  第十七条 反馈会后,相关处室起草、复核反馈意见,报部门负责人签批后送交办公厅,由办公厅统一通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反馈意见发出后,上市公司或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存在疑问的,可以提出沟通申请,上市部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安排。

  第十九条 审核专题会由部门负责人主持,各处室负责人及审核人员参加,讨论决定是否将许可申请提交并购重组委审议。审核专题会开始时间应当在收市后。

  反馈会建议直接提请审核专题会讨论的,或者申请人报送反馈意见回复后、经审核反馈问题基本落实的,可以提交审核专题会审议。从申请人报送反馈意见回复到召开审核专题会,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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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5-17 22:29:26 | 显示全部楼层
tuotuo0723 发表于 2016-5-17 21:40
第三章 受理

  第十条 申报材料由办公厅接收后送达上市部,当日完成申报材料核对和签收,指定受理审 ...

没太看懂。
上市部指的是证监会的上市部是吗?
所有的非借壳类重大资产重组都要向上市部申报材料的?上市部召开审核专题会后,可以决定其中哪些重大资产重组需要再继续上重组委的?不用上重组委的,开完审核专题会后的下一步程序是?
望不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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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7 22:41:23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是核准。我也不是业内的,是看规程分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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