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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组办法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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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31 16:26: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教大家一个问题,A公司2015年完成了两次重大资产重组,分两次发行股份购买了两块完整的经营资产C和D,因2012年净资产收益率过低(仅2%),A公司12.13.14年加权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低于6%,2015年无论是否剔除当年CD的利润贡献,A公司加权净资产收益率13.14.15平均水平均高于6%,此种情况2016A公司能实施公开发行么?其中C公司关于2014年的承诺利润完成了约90%,但14年未并表。

附五十一条规定:
第五十一条  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后获得核准的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上市公司申请公开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的业绩在审核时可以模拟计算:
(一)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是完整经营实体;
(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重组方的承诺事项已经如期履行,上市公司经营稳定、运行良好;
(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上市公司和相关资产实现的利润达到盈利预测水平。
上市公司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公开发行证券条件,或者本次重组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上市公司申请公开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距本次重组交易完成的时间应当不少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发表于 2016-6-1 09:54:44 | 显示全部楼层
主要是看被收购的主体是否符合51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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