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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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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4 17:42: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教,《证券市场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这个规定还有效吗?
如果最近一年做了上市公司重组的财务顾问,是否能做独立财务顾问?

谢谢
发表于 2016-6-15 16:16:19 | 显示全部楼层
1、《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4号),楼主说的是这个法规吗,这个法规目前有效的。
2、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者其他财务顾问机构受聘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财务顾问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独立财务顾问:
(一)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者超过5%,或者选派代表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二)上市公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财务顾问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5%,或者选派代表担任财务顾问的董事;
(三)最近2年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存在资产委托管理关系、相互提供担保,或者最近一年财务顾问为上市公司提供融资服务;
(四)财务顾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有在上市公司任职等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五)在并购重组中为上市公司的交易对方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六)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如果满足上述条件,是可以担任独立财务顾问的,并没有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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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7 14:3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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