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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是否按股份支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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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5 23:30: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教各位,现有一项目,一小股东因个人原因准备全部退出且和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任何关系,公司部分高管拟接手其所持股份,但价格大幅低于前期PE进入价格,是否会被要求按股份支付处理?多谢了
发表于 2011-9-16 00:37:5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问,小股东转让我觉得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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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6 12:09:08 | 显示全部楼层
。。待股份支付具体操作指引出来吧,在看调不调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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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6 12:21:44 | 显示全部楼层
受让方是高管,我觉得算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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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6 12:47:45 | 显示全部楼层
小股东转让,应该不属于股份支付。但同时,你得解释上市前低价转让股权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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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6 13:12:59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涉及股权量较少,且该小股东不再保留任何股权,也不在公司任职,个人认为可以不适用股份支付,其实就是股东换个名称而已!
当然证监会人员也会问,其他股东应该有优先认购权,为什么他们放弃,其实是变相利益输送。最终还是要看他们认定了,解释权在他们那儿,也是没有办法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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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6 13:26:44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六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不存在 股东退股的说法。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所以,楼主所说的企业行为是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行为。转让出资即楼主所描述的“退股”的股东需要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转让出资的申请,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但股东之间转让出资无须经过股东会表决。转让出资的股东与受让出资的股东双方应签订转让出资的协议;其中对双方转让出资的数额、转让的程序、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进行约定,使其作为有效的法律文书来约束双方,规范双方的行为。上述全体股东签字的股东会决议虽不是法律所必须,但可以认为是股东之间的转让出资协议,经过全体股东签字认可,因而是有效的。

股份支付是发行人向职工低价发行股份以换取服务的行为,按投行小兵说的,服务有对价,才会有公允价值,才考虑PE的入股价格。但楼主这个案例不属于这种情况,所以个人认为不构成股份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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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6 13:35:04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与前期PE入股时间间隔不长的话,我认为应当算作股份支付。因为控股股东是有优先认购权的,但是并没有行使这一权利,说明还是存在利益输送,还是属于对高管的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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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6 13:52:5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gabriel001 的帖子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但公司法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如果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经过所有股东和董事会同意,签订相关协议,所以感觉不构成利益输送,不属于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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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6 16:26:40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已经是股份公司,其他股东(包括控股股东)并无优先购买权。小股东的股份转让,对于公司而言,并无利益输送,应不属于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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