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iuxukai 发表于 2016-7-1 10:1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是啊,但不属于法律调整范围,不属于同业竞争阿
关于同业竞争问题在新三板挂牌审核过程中的审核尺度问题,目前应该要把握以下几个基本的理念: ①原则上只关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同业竞争问题,对于其他股东以及关联方的同业竞争问题不会重点关注。 ②尽管某些股东不是控股股东也没有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但是该股东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会有重大影响的,还是应该要重点核查同业竞争问题。 ③如果同业竞争的发生有着特定历史背景且目前整合很困难,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同业竞争如果在短期内解决无法实现或者成本较高的情况下,在充分信息披露的情况下可以尝试,但是要详细说明目前整合存在障碍的原因,并对未来整合的可行性和预期有着明确的表述,可以允许在承诺的一段时间里逐步解决,不过时间不宜过长。 ④对于亲属同业竞争问题,小兵认为如果亲属双方控制企业没有历史关联往来且公司设立清晰明确,那么一般情况下不会成为挂牌新三板障碍。 ⑤任何以各种股权调整或其他方式规避同业竞争问题的做法都是不应该允许的,在这种情况下将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关注同业竞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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