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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资产重组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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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1 10:46: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例:A公司准备处置对于B公司的20%的股权,A为A股上市公司。从三项指标计算来看,分别达到其营业收入、资产总额、资产净额的130%、76%和25%

从规则角度,自然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从资产总额角度甚至构成特别重大资产重组。

但早上一现任重组委委员说,参股公司只看资产净额指标,所以连重大重组都不算,连CSRC都不用去,更别说重组委了。不过,该说法,我的其他A股保人朋友们和其他所的律师都表示怀疑,因为大家都没有看到规则。另外,你从利润贡献角度说,如果该股权贡献拉A公司的大量利润,你出售了就不管了吗?虽然的确三个指标中没有利润贡献一说。

也许又是个CSRC人为判断的东西。大家是否有碰过,有说法吗?有规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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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1 15:20:16 | 显示全部楼层
说详细点,B公司是A公司的参股公司?A公司持有B公司的股权比例?
而且《重大资产重组办法》里明明规定“出售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净资产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为准。”,怎么会又变成参股公司只看资产净额指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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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21 15:55:03 | 显示全部楼层
1、A上市公司持有B公司的20%的股权,现在准备出售该20%的股权给其他人

2、你说的明确规定我知道,但那位重组委员说的意思说,三项指标中其实由于A对于B只有20%的股份,因此出售的时候只看B的净资产额*20%,然后对比A上市公司本身的情况,就不考察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两个指标了
用数据说的话,就是B资产净额100亿,*20%就是20亿,而A公司的资产净额是60亿,就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了,哪怕计算营业收入的比例和资产净额的比例都超过50%(其中资产总额甚至超过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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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1 18:12:0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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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2 08:15:4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孤鸿 的帖子

是重大资产重组毫无疑问了。
哎,我们的重组委委员啊,不知道咋当上的,对法规没有理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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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2 10:19:1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孤鸿 的帖子

好奇怪的说法,真是诡异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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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2 10:42:59 | 显示全部楼层
lz说的不明确,但也可以理解:他说的指标是没有乘以20%的,如果乘以20%就达不到重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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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24 10:36:5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lqfnku 于 2008-10-22 10:19 发表
好奇怪的说法,真是诡异阿


我也觉得很神奇呀!!!!没有看到法规、没有看到案例、甚至CSRC内部培训都没有该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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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8 16:40:15 | 显示全部楼层
重组委员可能是个政客,并不懂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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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5 10:47: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严格按照法规走,不会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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