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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点讨论] 中交股份案例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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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5 10:08: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虽然该案例有其特殊背景,且发行人律所和主承销商律所都是鼎鼎大名,但我想还是可以探讨一下,以进一步帮组我们厘清理解一些法规概念的。


1、为何这次中交股份的发审会是28日,而路桥建设的重组委审核却是26日?难道去年的金隅股份上两会安排在同一日仅是巧合?

2、根据《收购办法》第二十七条 收购人为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或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但未取得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以下简称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股东选择。

中交股份换股吸收合并路桥建设(26日上会),应该是以非现金方式支付,但其以新增股份作为支付对价,却还未通过证监会发审会核准(28日上会),是否符合“依法可转让的证券”的要求呢?

此外,换股价(14.50元)和提供的现金选择价(12.29元)不一致,这也是尚无前例,虽未明显违背收购办法,但是一是与此前多家类似吸收合并的案例不符,另外收购办法当时应是默认的现金选择就应该等同于支付的可转让证券价值吧?

还有就是,看完预披露的招股书,才发现财务顾问意见里并未说他家适用收购办法,而仅是重组办法。

3、现金选择权提供方为三家主承销商,其中中信证券作为收购方财务顾问,这是否满足对中介机构中立性的要求呢?

4、根据招股书P1-1-327,“根据财政部于2009 年6 月11 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 号》,本公司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同时确认“专项储备”。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安全生产费在实际发生时才可税前扣除,因此已计提而尚未使用的安全生产费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

我记得之前有讨论说该部分差异不会产生递延所得影响,曾有朋友专门发文探讨过,不知此处何解?

5、还是独家发起设立的问题,不过该情况中铁工、铁建都出现过,且人家是直接A+H,比中交股份先H股兜一圈再回来更难以理解,故也就无足惊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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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6 10:05:07 | 显示全部楼层
其中两个问题表述下个人看法:
1、财务顾问的独立性:中信证券的身份行使现金选择权对独立性有一定影响,但并不属于《并购重组财务顾问管理办法》第17条的范围;
2、安全生产费按所得税法的规定,可以抵减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但本事项由确认所有者权益事项产生,没有导致确认相关的资产、负债;我理解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视作抵税收益为一项资产,会计基础为0,计税基础为可抵减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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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26 10:14:10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yalda兄的回复,和fesson版主的回复结合起来更完整了:

这个案例比较有意思,金隅股份是中银国际做的,中交股份也是中银国际做的,前些天有报道说中银国际有神秘高人相助,拿了很多大单。
1、换股吸收合并的重组委会议与IPO发行股份的发审会会议是否为同一天召开未见明文规定,但路桥建设的重组预案中标明:IPO发行股份须待换股吸收合并获得证监会等相关核准或者批准之后方能进行;即先并购重组委会议,后发审委会议。
2、由于换股吸收合并和IPO发行股份同时进行、互为前提,因此,以IPO新发股份作为换股对价可视为“待正式交付的合法证券”;另外楼主所言“依法可转让的证券”既可以指现存依法可转让的证券,也可能指未来依法可转让的证券。
3、现金选择权价格低于换股价格似无先例,暗含股东不要行使现金选择权之嫌,股东若觉得价格不公允,只能在股东大会上投反对票。
目前对现金选择权尚未有高阶位的法规予以规范,国内实践常常将公司法规定的异议股东股份回售权的法定权利通过现金选择权这么个东西予以替换,个人视界范围内,目前尚未发现法院受理对公司合并分立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购买其所持股份案件的先例,因此异议股东股份回售权迄今仍然为沉睡中的美丽权利。
另外,路桥建设重组预案中关于异议股东退出请求权规定:中交股份有权安排其他方收购异议股东欲回售之股份。但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异议股东是向公司出售其所持股份;中交股份作为路桥建设的控股股东,何以有权安排其他方收购异议股东则显得有些突兀且过于强硬,很难理解,难道又是中字头企业的原因?!
最后,提供现金选择权的主体为主承销商和财务顾问,似乎不独立。但鉴于对现金选择权这个东东无明确规定,所以具体的操作可视同为合规吧,也许他们认为现金选择权远低于换股价格因而没有多少傻瓜股东愿意行使现金选择权,既然如此,就没有支付巨额现金的风险,为了做成生意,就由券商出马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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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股东股份回售权迄今仍然为沉睡中的美丽权利。楼主果然文采斐然啊  发表于 2011-9-27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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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26 10:15:55 | 显示全部楼层
1、其实神秘高人说传得很久了,从市场来看确实背后有非常深厚的资源在力挺BOCI拿项目(八卦一下,好像是九长老之一的直系在他家,不亚于CICC啊);
2、路桥建设重组预案如此规定,是否代表监管层的意见?毕竟之前的几个案例都是无此要求的,走的是同时上重组委和发审委,从发行部的逻辑上看应该重组委在先,发审委在后;从上市部的角度,则应该是发审委在先,重组委在后;从预披露的招股书来看,说法是二者互为条件互为前提;
3、依法可转让的证券可以是未来依法可转让的证券,法理上个人觉得还是不同的,毕竟未来发行的新股合法与否还有待核准,而不能在重组的审核时点就得出合法的结论;
4、确实又是一个新问题,依公司法异议股东回购是向公司出售,而不是由其他方受让,根据收购办法现金选择权可以是收购方或第三方提供,但招股书里明确说适用的仅是重组办法,也就说明排除了收购办法中规定可以是收购方或第三方收购异议股东的可能,先不管法律位阶高下,至少堵死了第三方受让异议股东股份的可能;
5、现金选择权的问题,根据之前的案例,都是第三方提供,比如中铝吸并包铝的时候找的银河投资(与财务顾问银河证券无关),攀钢整合的时候,也找的是鞍钢等。这里直接由主承销商和财务顾问出马,确实也是先例;
6、现金选择权价格和换股价格不同,确实没有明文规定不可,但也确实让人感觉很奇怪,如果发行价是市场公允价值的话,则说明给予被收购方股东的选择权利是不对等的,有侵犯其权利之嫌;如果说发行价不是公允价的话,则主承销商自己也说不过去,说明其在出这个方案的时候,就默认发行价是虚高的。

总之,感觉一切的一切,都是无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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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wei1005 + 15 + 15 + 15
momoandrew + 10
jessicafu + 10 我更是看得一头雾水
fesson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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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6 10:23:32 | 显示全部楼层
值得认真学习的案例啊,结合楼上几位高人的分析感觉受益匪浅,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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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6 12:20:35 | 显示全部楼层
中交是中银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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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6 14:22:30 | 显示全部楼层
虽然有些问题还有待厘清,但楼上几位高人的分析让人受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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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6 14:39:22 | 显示全部楼层
谁说吸收合并要遵照《收购管理办法》来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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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合并无须适用收购办法,但是给予现金选择权出处始自该办法,至于公司法对合并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更是与方案冲突。  发表于 2011-9-26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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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6 22:49:5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个问题,没法答,似乎也没有规定说两个会要同一天开;
第二个问题,所谓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既包括交易所上市的真证券,也包括非上市证券,收购管理办法后面对此有明确,只不过如果是用非上市证券作为对价支付的话,无论何种情况下都必须提供现金选择权;
第三个问题,只要不是同时作为收购方的财务顾问和收购行为中的独立财务顾问,那理论上应该都是可以的;
第四个问题,我没有看到过之前关于这块的讨论,但是不明白为什么不能做递延,我认为只要未来有足够可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那应该是可以抵的;
第五个问题,真不太清楚,反正说是上H股的可以独家发起,A股不行,至于为什么A+H也可以,反正看老板的喜好了。
刚看到帖子,粗粗看了一下石版的问题,没看其他人的回复也没太加思索就说了几句,如有犯傻的地方请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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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作为收购方的财务顾问和收购行为中的独立财务顾问”,这个本就不可以  发表于 2011-9-27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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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shistone + 8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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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6 23:20:46 | 显示全部楼层
广汽集团吸收合并广汽长丰也出现了现金选择权价格和换股价格不一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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