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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收购挂牌公司聘请的财务顾问是否需要推荐业务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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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5 10:19: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九条,“收购人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公众公司收购的,应当聘请具有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专业机构担任财务顾问”,“在收购人公告被收购公司收购报告书至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财务顾问应当持续督导收购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切实履行承诺或者相关约定。

我现在疑问的是,因为涉及到后面的持续督导,如果券商还没拿到推荐业务牌照,能不能担任这项收购业务的财务顾问?
最佳答案
2016-7-26 11:04:38
收购方的财务顾问和挂牌公司的督导主办券商是两个概念,是否符合财务顾问条件要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和有没有推荐业务牌照根本不相关。如果你们作为收购方的财务顾问没法给收购后的挂牌公司督导,可以让原券商继续督导。
依据:
(1)《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为公众公司收购提供服务的财务顾问的业务许可、业务规则和法律责任等,按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2)《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二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具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财务顾问机构(以下简称财务顾问),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
发表于 2016-7-26 11:04:3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楼为最佳答案   
收购方的财务顾问和挂牌公司的督导主办券商是两个概念,是否符合财务顾问条件要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和有没有推荐业务牌照根本不相关。如果你们作为收购方的财务顾问没法给收购后的挂牌公司督导,可以让原券商继续督导。
依据:
(1)《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为公众公司收购提供服务的财务顾问的业务许可、业务规则和法律责任等,按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2)《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二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具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财务顾问机构(以下简称财务顾问),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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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7 10:25:2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能,一定资质全面,不然的话后续会有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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