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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以上募集资金的用途与承诺不符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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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6 18:07: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七十二条              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根据情节轻重,自确认之日起3个月到12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相关人员的保荐代表人资格:
(一)证券上市当年累计50%以上募集资金的用途与承诺不符;
1、比如当年募资2亿,当年计划用6000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超过3000万。
2、当年变更整个募集资金投项超过1亿。
请问是哪种理解正确,最好能说明理由依据?
发表于 2008-10-26 20:50: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应该是募集资金的总额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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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7 01:3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当年用6000万,其余14000万经股东大会批准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算不算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超过50%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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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7 23:23:54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2楼

同意2楼的见解,应该是以总的募集资金额的5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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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8 10:15:34 | 显示全部楼层
2楼的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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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9 10:14:38 | 显示全部楼层
募集资金上的也有这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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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 21:00:36 | 显示全部楼层
补充流动资金不是想怎么用就怎么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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